一、事项说明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指法定继承人对有关遗产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声明。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声明行为地。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4、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三、材料准备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声明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证明);
4、放弃遗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等);
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1、全国各省公证处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